婚姻家庭继承法是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合称,两者均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前者主要调整婚姻主体、家庭主体的身份关系,同时也调整这些主体间基于其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是典型的身份法;后者调整自然人的财产继承关系——一种特殊的财产流转关系,即死亡的自然人的财产以得产人与死者的特定身份关系和死者的生前意愿为依据转移到其继承人手中,这有别于民商事交易的等值财产交换,故其也是具有明显身份法特征的法律。因这两种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适用规则的独特性,使它们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研究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问题的婚姻家庭法学和继承法学,是民法学系统中地位独特的两个分支学科。现全国高等学校法学院系普遍开设婚姻家庭法学和继承法学课程,并将其列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